我们的‘仲尼之徒一向是注重‘为政以德的。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宣称秉承总理遗教而制定,深受孙中山权能分治理论和五权宪法学说的影响。当部门法损害了民众利益和人权时,民众没有有效途径通过根本法概念去实现对恶法的撤销、制裁。
[14]参见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106页。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主权之所属和主权之所在却有可能发生分离。再次,从国家的构成要素来看,土地、人口和行政,或者说土地、人民和主权,都是不可或缺的。有时候发展工商业者,有时候发展中产阶级。[23]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152页。
权威主体的这种权力被认为是从开朝的战争中一次性获得的,因为宗法性在整体上不可分割,它事实上也不受法律的有效约束。下所以事上是说下级应当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上所以共神是说上级尤其是最高执政者主持祭祀天地祖先。(四)反思简约主义风格,针对转型社会的法秩序建立的要求形成更加充实的关于法律体系构建的认识和实践 从学理上看,法律体系涉及到对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分类(其中包括部门法分类)和法律位阶等一系列概念的认识和实践,胶着有各种不同的观点甚至争论,因此它是一个包含了丰富内容的复合性概念。
在全球化和中国和平崛起的大趋势和大背景下,如果还是基于传统的主权国家概念,把法律体系说成是一个国家的,而不是适用于一个国家的,那么,就等于是把法律和法律体系捆绑于僵硬的国家主权概念之上,等于是坚持一种国内法自给自足的立场。从中国立法当局的文献阐述分析,这方面的认识比较明确,既包含了对起始背景的回顾,也包含了对法治自身运作逻辑或规律的认识,还包含了对社会生活实际需要的归因。如上所述,中国立法当局采行的是对法律体系的一种比较主流而传统的理解,即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分类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构建方面的主要问题,在理论上则被化约为两个:一是法律规范在范围上包括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大陆法传统尤其是德国的法学理论和制度实践中最能呼应中国的法律体系现象的是有关法典编纂、法律位阶的概念。
文章将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在法律体系认识和实践上的主要技术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即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国家主义色彩、立法中心-行政配合的运作模式,以及简约主义的风格,认为这些特征在集合意义上铸就了当下中国在法律体系建设上的某种封闭性质。加之社会转型、全球化、一国两制实践等宏大复杂的背景因素,法律体系的构建也必然是一个需要作出各种艰难的制度安排的综合性问题。
立法机关认为,中国是单一制、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按照现行立法体制,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的范围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形式。按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从而改变了此前司法解释在裁判中只能参照执行,不能直接应用的做法。(5)作为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以及不断改革开放的社会,体现了继承中国优秀法律传统与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的统一。按照乔晓阳先生的解释,上述各种法律规范的形式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效力有所不同。
另一个相关的方面是对其他社会生活主体尤其司法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作用缺乏必要的认识。按照新近看到的比较权威的数字,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五届人大起至2008年2月底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就此而言,我认为最有必要做的就是要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与中国社会的转型需求联系起来,使得法律体系的构建不仅在形式上符合有法可依、健全严整的要求,而且在实质上体现转型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和法秩序建构原理。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已成为当前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
一旦引入这样的考量维度,中国立法在起步阶段以克服政治领袖人物恣意妄为、使社会生活有所规矩为目的的有法努力,就提升为建构以完备为特征的法律体系的要求,即立法领导人所说的建立起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比较科学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在域外各法治发达国家,基于法律对私法自治、个人自治和社会自治的首肯,也在法律体系的纵向位阶序列中赋予个人、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各种依法形成的规范一席之地,从而使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创制主体突出了国家组织的范围。
这样一种在国家主义色彩上的反思和松动,不仅是基于现代社会法治秩序建构原理的要求,而且更是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要求。法律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从将社会生活关系定型化、规范化的意义上说,法律在调整社会生活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只是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外壳。从中国的情况看,随着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深,中国社会已经越来越融入世界这个大家庭:签署和加入包括一些重要人权公约在内的许多国家公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对遵守其规则作出具体承诺,等等,使得国际法在国家的法律生活中一下子变得重要起来。这样一种带有强烈决疑或决断色彩的化繁就简的做法,确实能为法律体系的构建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但与此同时,也会遮蔽许多在法律体系建设中应当予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在内容框架上,将沿着描述、分析、评论和总结的顺序展开,首先描述和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状况,然后分析和揭示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当局在法律体系建设的认识和实践上所表现出来的主要技术特征,并从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现状和要求出发进行相应的评论和反思,最后就法律体系建设在整体思路和布局方面的一些建议做总结性陈述。(3)有关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立足于取得成就的喜悦,也需要有一种面向未来的真正的回顾和反思。在树立了法律体系构建的政治目的的同时,立法当局还在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意义上明确了体系建设的经济意图。
至于国际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立法当局的体系构图中同样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体现,就此,我们应该反思在法律体系构建上国内法自足的立场,体现国际化、全球化对中国法律体系构建所提出的挑战和要求。其中法律分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因为在这一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在执政纲领中明确宣示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并同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比之下,中国官方借助法律部门的概念对所有法律规范所进行的系统整合,在广泛的程度上不是法典的形态所能比拟,在力度上也要大得多。
又能够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法律的状况。对于法律体系形成的衡量标准,迄今为止立法所取得的成就,以及法律体系形成的阶段性,立法当局都有比较明确的说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要不断回应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不可能一旦形成就不再发展,不需要完善,然而,随着法律体系形成这样一个标志性时刻的到来,研究者超出于以往充满理想的构图努力,就已然展现在自己面前的法律体系加以认真审视,就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回顾梳理,无疑是现实而富有意义的。二是突出重点,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
尽管在这个最为原初的细胞中,立法、民主和法治的显著意义只是因为比较简单的理由即防范政治领袖的恣意而被强调,但此后随着中国社会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一系列重大事件的发生如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一国两制的实践、加入世贸组织等等,使得原初的细胞不断裂变,法律体系建设的目的变得越来越饱满,逻辑思路的表述也显得简捷而明快。(四)简约主义的风格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明显的技术特征外,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当局在法律体系的认识和实践上的特征还或隐或现地表现在其他一些方面,我想可以概括地称之为简约主义的风格。
从现代社会的组织构造和运作机制看,社会组织的形态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的政府组织。2、 立法成就的数量统计 中国在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一直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立法成就引人注目。
这在法律体系构建的技术表述上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缺欠。比如,在法学理论中,法律规范在传统上一般认为是指法律规则,而法律则被认为是法律规则的总和或体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今,国家已经不再是以往那种自在自足的善, 不再是也不应该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主体,换言之,国家的不再当然地就是社会的、个人的:社会利益和社会个体的利益也不再只是在附属于国家利益的意义才存在,甚至为后者所包罗。中国立法当局把法律体系界定为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分类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尽管此定义属于说明描述性质,但是其中所体现的观念及其支配的实践,则充满了法律体系构建中的一种理性主义的思路。第三,尽管现实中司法解释在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立法当局的法律体系观念中却没有得到确认。
第二,我国法律体系具备哪些基本特征表明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
按照系统论的原理,任何事物皆作为系统而存在,任何事物皆具有可分性,复杂系统由简单的系统所构成,从而内含有一种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当局不断宣告初步形成或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做法,表明法律体系被当作立法成就和法治发展的主要标识之一,而其中的峰回路转、形似矛盾重复的现象,则反映了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抉择、一国两制的实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对法律体系构建过程的重大影响。
摘要:按照中国执政者依法治国的施政蓝图,到2010年中国将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立足于这样一个重要时点的临近,本文以中国政府尤其是立法当局关于法律体系建设的认识和实践为基本线索,探讨了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法律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和布局问题。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建设上的国家主义色彩则体现了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和法律观念。